原告雷*、梁**与被告茹**、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雷*、梁**与茹**、张*合伙关系;2、判令茹**、张*共同返还梁**投入的全部电子设备(详见清单)约50000元;3、判令茹**、张*返还梁**投资装修款181325元。
事实和理由:雷*、梁**与茹**、张*系合伙关系,雷*、梁**系恋爱关系,茹**、张*系夫妻关系。2021年11月经雷*、梁**与茹**、张*共同协商,就共同合伙经营××商务会所达成一致意见,张*、茹**将租赁的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村××市场**楼的房屋作为合伙投资。梁**将自有音响设备一批作为合伙投资。2021年3月12日,由雷*作为代表与茹**作为代表,双方签订了《合伙...(本文书还有3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