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肖*辩称:一、肖**保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本案系财产保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可见,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对于因申请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故应当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认定是否存在赔偿责任,应以保全申请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客观上是否有损害结果为要件,而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全部得到支持为条件。故判断肖*的保全申请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应结合具体案情,从肖*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有无重大过失)等方面进行分析。肖**保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理由如下:第一,肖*主观上没有恶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施工单位方源公司不仅是案外人惠和公司的关联企业,还是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惠和国际广场项目的总包单位,肖*作为涉案项目的转承包实际施工人,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长达6年之久而未收到剩余工程款的情况下,将总包施工单位方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肖*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并不属于恶意诉讼。肖*申请对方源公司财产保全时,并不能预知方源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出于自身对法律关系的认知和理解,且已通过大地保险公司对保全行为进行承保,还为此支付了相应...(本文书还有7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