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易*、xx大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被上诉人易*、被上诉人xx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决赔偿一审中已提及的21312元,及易*对雷*造成的人身伤害费、财务损失费、误工费并进行精神赔偿,再加上复诊费5元、误工费1165元,并增加原忘记的现金损失500元,以及xx大学对雷*的精神赔偿3万元,共计52982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易*、xx大学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错误。事实上雷*是无过错的,易*对雷*有肢体冲突造成的受伤已留下半永久性伤结,严重的财产损失已危及到机密外泄等,都给雷*带来沉重的精神摧残。二、一审判决背离事实就去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三、按照简易程序三个月期限,此案件稍有逾期。
xx大学答辩称:一、雷...(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