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点。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追加被告何**、何**为(2020)桂0103执****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并在第三人陶*轩公司尚欠原告何**的合同保证金10000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向原告何**加倍支付第三人陶*轩公司逾期履行债务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庭审中,原告何**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二被告就第三人陶*轩公司逾期履行债务所产生的加倍支付的利息,由二被告与第三人陶*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何**、何**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陈述要点。
第三人覃本升、陶*轩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事实认定。
原告何**与第三人陶*轩公司、广西南宁瑞平建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平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19)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载明:2016年9月6日,北京宗圣兴...(本文书还有2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