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诉被告东兴市闽商商行(以下简称“闽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州老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邵**,被告闽商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19161号“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0元(包含调查费5000元、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国窖”注册商标的商标持有人,注册号为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2月20日。国窖“1573”是原告的核心品牌之一,是中国白酒鉴赏标准级酒品,在...(本文书还有3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