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河池市宜州区龙珠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山庄)、河池市宜康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康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汪*、龙珠山庄、宜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事实与(2021)桂1202民初****号案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认定的借款金额在该上述案中已经可以抵扣,不存在拖欠195万元借款的事实。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本案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吕**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汪*、龙珠山庄、宜康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利息105098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本文书还有4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