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市医院的证据,原告及被告县医院、保险公司均没有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保险公司的证据,被告县医院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相关的诉讼费、鉴定费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及被告市医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该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陈**于2017年12月26日22时31分,因上腹部疼痛不适20小时,加重伴恶心10小时入住被告县医院,于2017年12月27日10时12分出院,花费医疗费2474.94元,其中经医疗保险报销,原告个人现金支付1642.75元。转至赤峰市医院进行治疗,在被告市医院住院六次,分别为:于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11日,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192795.09元,经医疗保险报销,原告个人现金支付64579.19元;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25日,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198329.21元,经医疗保险报销,原告个人现金支付94262.57元;于20...(本文书还有2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