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与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借款产生利息405,080元,借款本息合计795,080元,借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任*因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生意,需要资金周*,201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到人民币390,000元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借期一年。2018年2月6日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逾期未归还,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和现行法律规定,借款自2017年2月7日至2021年5月20日产生利息405,080元,本息合计795,080元。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
任*辩称,本笔借款实际是由原告丈夫武维东与被告商议后以原告名义出借的,武维东在此期间也向被告出借多笔款项该39万是否与武维东所持欠...(本文书还有3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