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197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1976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22)冀02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上诉人吴**、被上诉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请求;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没有任何制式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本案吴**的受伤和雇主之间存不存在联系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司认为雇主责任险的两个要素原审中都未有证据证明。本案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本文书还有3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