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朝晖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城建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裴**,被上诉人朝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五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朝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已付款3593683元事实错误。城建五公司已于2021年8月3日开庭当天向法院邮寄的已付款凭证证据,共计4677990元,而法院却未将该事实予以确认。该付款凭证关系到城建五公司对朝晖公司已付款具体金额的确认,原审法院对此予以否认,严重损害了城建五公司的合法利益,城建五公司不应向朝晖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二、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城建五公司与朝晖公司并未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金额并不确定,并且朝晖公司有一部分10万元未...(本文书还有4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