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崔**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0)豫1481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崔**的起诉。原告崔**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4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0)豫1481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清除位于茴村乡崔庄村崔小楼组原告房屋所在地周围被告故意设置堆放的土堆、垃圾、厕所、树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保证原告正常的通*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同村相邻的村民,...(本文书还有1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