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文**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五合林业有限公司金江木材厂(以下简称金江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保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文**申请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保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3日,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突然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保亭法院)冻结。2020年10月24日,申请人前往保亭法院查询,获悉保亭法院将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作为(2020)琼9029执恢****号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该执行案件的依据为(2011)保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保亭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保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限该案被告“文**(又名文**)”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申请人货款21894元及利息等。但申请人不是(2011)保民初字第38号案中的“文**”,申请人也没有使用过“文*...(本文书还有2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