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邓**、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邓**及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邓**、邓**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73002.08元;2.被告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16时30分,在邵阳县黄亭市镇壮塘村路段,被告邓**驾驶被告邓**所有的湘a******小型轿车,刮撞原告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邵阳县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31天。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3002.08元(其中医疗费...(本文书还有2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