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沙坨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坨子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孟*(主审)及人民陪审员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沙坨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崔**、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1年9月15日承包取得了位于沙坨子村的养鱼池用于养殖生产经营活动,2011年因沈阳市修建四环征占了包括原告承包的34.11亩在内的沙坨子村集体土地,2012年10月10日、11日经两委班子会议及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每亩1.5万元给予经济补偿,共计约511,650元。2012年11月8日,被告承诺上述补偿款的利息至2011年5月征地进账日开始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给予原告补偿。2...(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