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胡**、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胡**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671.92元、手续费4079元、利息7558.46元、违约金9858.0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5日,从2019年12月16日起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刘**对被告胡**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胡**、刘**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详见附表。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具有从事货币金融服务的合法资质。原告向被告胡**核发涉案信用卡后,...(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