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覃兆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覃兆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83268元、手续费23100元、利息29538.59元、违约金36814.2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6日,从2019年12月17日起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覃兆耐对被告黄**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黄**、覃兆耐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详见附表。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具有从事货币金融服务的合法资质。原告向被告黄**核发涉案信用卡后,向被告黄...(本文书还有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