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与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0元及利息(剩余利息自2018年11月3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中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份,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原告按约定将10万元钱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仅还部分款,于2021年7月15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至今未履行其还款义务。
被告武**辩称:认可向原告借款10万元,现在还欠原告83000元,现在没有能力还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8年8月3日,被告武**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