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翁牛特旗沙泉纯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泉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沙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35369.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沙泉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许**签订了一份彩钢库房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彩钢库房的总价款为68000.00元。2019年8月5日施工结束后,被告沙泉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许**为原告出具了塑钢窗户、断桥风楼子、纱窗等清单,同时出具了隔断、电动门、彩钢、平开门清单及总施工详单,经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施工费135369.00元。此后原告经**被告索要工程...(本文书还有3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