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树立石材销售门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树立石材销售门市及其经营者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27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700元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此款本息付清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春季二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安装石材,计件工资,原告为其安装完石材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2000元,另外原告为金帝亚公司干活,打入被告账户700元劳务费被告也未给付...(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