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145360元、评估费5600元、施救费500元,共计1514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1日23点,冯*刚驾驶原告李**豫a7××**车辆行驶在濮阳市华龙区××路××路××处因暴雨导致原告车辆损坏,原告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且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的损失得不到理赔,故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豫a7××**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车损险,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话,被告愿意在车损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车辆已经经过了二评,对于一评评估费,被告不承担。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