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谢**、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刘**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月息千分之十计算至还款之日);2.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本金及利息(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3日起按照月息千分之十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
被告谢**、刘**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谢**、刘**因经营饲料销售需资金周*,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2016年3月13日向原告赵*借款100,000元和借款6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双方对100,000元借款约定借期...(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