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南宁市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盛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最高法民终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机构在复函中所作出的评估结论无任何依据且估价师并未签名确认,和基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原审判决以此作为裁判依据严重违反程序。(二)桂盛公司持续违约、根本违约、恶意违约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和基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均违约属重大错误。(三)桂盛公司违约需赔偿和基公司60%土地增值收益,具体赔偿额应以现状规划条件下的估值为基数计算,但原审法...(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