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天荣********与被告曾**、西藏藏北**********、中国人民***************、重庆市綦**********、周**、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原告天荣公司的驾驶员刘*斌驾驶豫a******号工程车,从嘉黎县藏北乡搅拌站出发行至藏北乡10km连续下坡时,因重车导致制动系统过热无法减速停车,与在前方路面上施工作业的由驾驶员司付军驾驶的归被告曾**所有的小松挖机和逆向停在公路旁的索郎多吉驾驶的渝b******号车辆相撞。该次事故经嘉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豫b******号车辆的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小松挖机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藏北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渝b******号车辆在被告人保璧山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时该车处于保险期内。
以上事实有嘉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造成他人财产受到损失,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本文书还有2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