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刘*、高**、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款之日);2.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等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与被告高**系夫妻关系。刘*系其独资公司霍尔果斯龙建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任**系公司监事。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6月6日,三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陆**被告出借2,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0%。2018年12月20日,经核算被告欠原告利息74万余元。经协商,被告要求将利息降至...(本文书还有5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