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连华氏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哈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四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华氏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对申请人一审提出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申请未予采纳、拒绝,也未作出任何审理意见,便对产品质量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对申请人提出的司法鉴定请求未作任何响应,在没有证据证明的基础上作出了质量方面的错误裁定。2、合同约定是9台设备,调试使用仅仅两台设备,仅占88万合同总额的13.49%,不应认定所有设备都有质量问题。3、一审、二审对申请人提交的2014年11月4日邮寄给被申请人“对《合同解除通知函》的回复”以及快递公司出具的《签收信息》等主要证据未予庭审质证。二、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具有单方解除权适用法律错误。...(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