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诉被告资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资其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庭审确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42900元(从2019年2月19日按月利率1%暂计至2021年11月18日,之后的按月利率1%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1%,由于双方关系好,当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跨行转账15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偿还了20000元。后*原告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30000元的借条。出具借条后,被告仍不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资其英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