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70000元;2.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时止(已给付利息70000元,应从借款利息中予以扣除);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7日,因工程需要资金,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7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10月27日,因工程需要资金,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7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发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曹**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在2016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时,原告按月息7分,扣除3个月利息共计31500元,实际给付被告本金118500元,2016年10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7分,原告按月利率7分,扣除3个月利息,共计46200元,...(本文书还有5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