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曹*青自2015年11月起共同租住在黑河市爱辉区益民二区*号楼*单元*室,二人多次吸食毒品。2016年2月5日,王**从谢*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30克,并分装成30小袋,每袋约1克。2016年2月6日,王**准备到黑河市锦河农场父母家过春节,其告诉曹*青毒品放在家中电脑桌的抽屉内,并称如果有人购买毒品,其打电话通知曹*青与对方交易,曹*青表示同意。2016年2月6日至同年2月16日期间,王**、曹*青共向吸毒人员周*贩卖甲基苯丙胺七次约7克;向吸毒人员桑*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约2克,所得赃款被其二人花销。具体贩卖毒品事实如下:
1.2016年2月6日23时许,吸毒人员周*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欲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王**将被告人曹*青的电话号码告诉周*,让其与曹*青联系,并告知周*以后可以直接找曹*青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王**给曹*青打电话称周*要购买1袋甲基苯丙胺,并将周*的电话号码告诉曹...(本文书还有3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