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以诉前调解案件受理。因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诉请:王*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5日,王*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胡**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有王*出具的借条等为凭。现胡**多次催讨本息未果,故而涉诉。
王*未答辩。...(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