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白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家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白家村委会不服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告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占用耕地地上物价款505036.17元;2、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30日,原告代表父母和两个妹妹与被告就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所承包的16亩土地签订赔偿协议,因上述土地在2011年10月末已经种植中药材,但被告当时没有资金,故约定当该土地被国家征用未补偿,按照征用是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就高不就低。现该部分土地已经于2017年被征用,原告多次前往村委会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家村委会辩称:1.原告提供的《赔偿协议书》因违反法定程序无效,且协议书本身的真实存疑,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根据;2.原告...(本文书还有4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