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王**、王**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告王**及被告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温宿路**弄2号**室(以下称**室房);2、判令**室房归原告所有;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与王**曾系夫妻关系,生育了王*清,曾用名李*。王*清与王**系夫妻关系,生育了王**。1978年5月30日,嘉定县人民法院作出(77)嘉法民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准予王**与李**离婚,女儿李*由王**抚养。2010年1月10日,王*清去世。2002年8月21日**室房登记在王*清、王**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2010年1月13日,王**、王**声明放弃对**室房的继承权。2020年7月7日,李**放弃对**室房的继承权。原告认为,王*清去世后,原告有权继承**室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中赠与。如被告对涉案房屋有继承权,被告将该份额赠与被告王**。
被告王**、王**共同辩称,涉案房屋部分份额是被告王**的个人财产。...(本文书还有5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