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王**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法库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的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2.裁定指令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或依法改判;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承包土地面积为12亩,被上诉人强行载种的4.2亩林地面积在上述承包土地范围之内。李*军系现任包家屯镇北土城子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承包涉案土地的时间为2004年,距今已有18年的时间,李*军对上述土地承包情况并不了解,仅凭其口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提交签订转让合同时的时任会计和村民代表书写的情况说明,若上诉人对其提供的证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原审法院应释明上诉人补充证据以证明待证事实,或进行现场勘察以确定争议4.2亩林地是否在上诉人承包土地范围之内,而不能仅凭村委会主任的电话通话内容认定本案事实。上诉人在原审中自述的19亩多土地面积系除案涉承包土地面积之外,上诉人在紧邻承包土地进行开荒,...(本文书还有1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