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
被告陈**。
原告陈**与被告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3日,两被告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时约定借期1年,每月利息5000元。2014年1月29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王**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1年,每月利息800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16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陈**共同辩称,希望与原告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被告于2014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人民币贰拾伍...(本文书还有3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