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锡山建行)诉被告邹**、徐**、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山建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邹**、徐**;借款于2009年9月24日发放,于2016年4月25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190万元已归还666302.33元,期内利息归还至2015年6月;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邹**、徐**应承担锡山建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4863元。
2、物的担保情况:邹**、徐**以锡房他证崇安字第w*******3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
3、人的担保情况: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