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郝**。
被告孙**。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锡山建行)诉被告郝**、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山建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郝**、孙**;借款于2011年8月5日发放,于2015年12月28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53万元已归还84239.87元,期内利息已归还至2015年3月5日;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郝**、孙**应承担锡山建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907元。
2、物的担保情况:郝**、孙**以锡房他证字第x*******0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
请求法院判决:
1、郝**、孙**立即向锡山建...(本文书还有1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