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皮**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29100元(车辆维修费122000元,评估费6100元,施救费1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8日,杨**驾驶津g7××**号小型客车(车内载乘李*义),沿北辰区津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九园公路交口北侧左转掉头时,遇谈成驾驶津as××**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直行,谈成车前部碰撞杨**车左侧后部,造成李*义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负主要责任,谈成负次要责任,乘车...(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