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陈**、第三人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将位于东宁市街村)地号为城东01-18、图号**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原告。事实及理由,1990年7月24日,郑**从东宁市东宁镇城东村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号两处,每个房号的土地使用面积为256平方米。购买房号后,郑**在东侧建筑了四间砖瓦结构房屋,并于1991年5月办理了该两处房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郑**陪同其岳母到外地就医,在此期间,陈**在郑**不知情的...(本文书还有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