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的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庞**偿还借款420000元。2.判令庞**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3000元,以上合计42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庞**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6日至8月12日间,庞**多次向白**借款,总计420000元,均为白**出具借条。现约定还款期限...(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