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在被告深圳市美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工作,从2016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原告经被告深圳市美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安排到被告柳*东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共同承建的位于柳*蔚莱别苑柳*新区项目提供劳务服务工作,事后经原告与四被告确认,四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的劳务报酬为5670元未支付,经原告与原告代理律师调查核实位于柳*蔚莱别苑柳*新区项目已于2019年6月竣工交房给业主入住,而四被告对所欠原告的劳务费至今一直拖欠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本文书还有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