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深圳市美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柳*市东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美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柳*东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共同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共计人民币724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立案之日起以拖欠的劳务费人民币724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深圳市美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柳*东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向原告付清本案拖欠的劳务费及利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深圳市美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柳*东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共同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用100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7345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美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柳*东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