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5月份的一天,上诉人裴**和原审被告人曹**用铁管将同睡的流浪汉打死,2000年6月28日,上诉人裴**强奸焦某某,并将焦某某及其姥姥李**砍伤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与原判所列一样。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上诉人裴**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曹**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其在强奸犯罪和致死流浪汉过程中不具有杀人...(本文书还有3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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