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岩土公司”)诉被告广西镇龙山旅游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龙山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南岩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龙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南岩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勘察费5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初,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可高国际大酒店超前钻任务,工程勘察费按总价500000元包干收费(含税),付款方式为原告提交成果资料及完税发票后10天内支付所有的勘察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组织相应技术队组进场施工,截止2015年11月28日,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并将相应勘察成果资料提交被告,但由于被告企业陷...(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