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绿生小五金制品加工厂与被告佛山市汇铭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2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立案起诉之日起按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货物买卖合法从第三人处取得被告开具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一张,票据记载内容为:支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出票日期2022年4月10日,支票号码×××72,出票人佛山市汇铭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一栏当时为空白。取得涉案支票后,原告在票据承兑期限内前往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头民安支行进行承兑入账,后银行以出票人...(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