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与被告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梓润公司”)、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鑫梓润怀化公司”)、第三人怀化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怀化健身中心”)、怀化鑫梓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梓润环境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朱**,被告及第三人鑫梓润环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怀化健身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朱**,被告鑫梓润怀化公司及第三人鑫梓润环境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梓润公司及第三人怀化健身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害所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3,504.4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两被告及第三人鑫梓润环境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害所致医疗费91,326.77元、误工费35,464元、护理费17,732.5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362元、住宿费4,2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5.11元、残疾赔偿金141,773.2元及司法鉴定费1,500元,合计304,261.5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20年5月12日...(本文书还有6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