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娄底市骨伤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娄底市骨伤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郭**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错误。被上诉人郭**截止到事故发生时已71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仍在工作,不应再计算误工费用。被上诉人的护理费用应当按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即2020年的平均工资计算,被上诉人的护理费用应为42081元/年÷365天×60日=6971元。被上诉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参照娄底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60元/天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43元/年计算。被上诉人未在一审中提供有效的交通费票据,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5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医疗费用认定错误,被上诉人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时,明确包括对治疗医疗过错的医疗费用进行鉴定,但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并未予以鉴定。二、湖南省芙蓉...(本文书还有5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