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初,易*(另案处理)经人介绍,偷越至缅甸一犯罪团伙处,在该团伙“太阳”(身份不详)的组织下,利用自己或者收购他人的银行卡从事非法转移资金活动。易*安排被告人旷星宇、黄洁为自己的下线,专门负责收取电信诈骗款并及时进行转移。经查实,被告人旷星宇于2020年8月至9月,在株洲市芦淞区××区使用自己的2张银行卡及李*(已撤案)的3张银行卡为电信诈骗转移资金共计252319元,其获利2000元。被告人黄洁在株洲市天元区用自己的银行卡为电信诈骗转移资金共计45000元,该45000元均涉及电信诈骗被害人陈*、李*、温*的被骗资金。被告人黄洁获利900元。
2020年9月底,被告人旷星宇、黄洁按照易*的安排先后至缅甸北部被告人旷星宇提供自己尾数为66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数为7105的招商银行卡、尾数为0855的工商银行卡、尾数为9031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给易*,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资金共计3229611元其中有电信诈骗被害人王*被骗的39500元、被害人郭*被骗的20000元、被害人韩*被骗的6000元、被害...(本文书还有1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