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109508.7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以欠租总额的1.2‰为准计算,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7月25日金额为1791.96元;3、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豫a×××××(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xxxxxxxxxxxx)享有处分及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本文书还有1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