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孙**、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孙**、王**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比照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2010年被告欠原告货款不予给付,原告提起诉讼,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及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1155048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0日被告王**给原告结算,下欠原告款2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2018年12月19日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本文书还有2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