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将“伪造病历”等同于“书写不规范”,认定事实错误。(二)两次医疗损害鉴定与事实不符,不应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一审法院未同意专家出庭质证,未查明诸多疑点。(二)一审法院未调查伪造病历的原始案卷材料,对造假事实缺乏充分认证,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医务人员在涉案诊疗过程中存在代签字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不影响对诊断方面的判断,也不存在伪造病历的情况。至于有两份手术记录,送检时专家看过,专家认为对整个病情没有具体改变,也予以认可。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人民币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医疗费7,803.59元、交通费878元、律师代理费35,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5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自述在2018年11月24日晚8时多,张**与张**母亲在家中看手机,张**父亲在拔猪毛烧菜,说要用手电筒,张**就送过去了。当时张**父亲一转身,手中正好有一把拔猪毛的镊子不小心划到了张**的左胸。
张**于2018年11月24日21...(本文书还有6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