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陈**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如不同意重新鉴定,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沪宝医损鉴[2020]004号、沪医损鉴[2020]088号鉴定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沪宝医损鉴[2020]004号认定被上诉人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不足(1)对凝血功能监测不够(2)没有告知患者及家属肾病综合征有血栓形成的风险,但鉴定结论却认定与患者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不认可沪医损鉴[2020]088号及2021年9月2日上海市医学会回函的鉴定意见,被上诉人应按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李**入院当天2018年4月28日d-二聚体5.310(参考值:〈0.5ug/ml),明显高于正常,根据诊疗规范,应给予抗凝及随访,在患者2018年5月8日出现肺栓塞之前被上诉人未给予抗凝治疗及复查,被上...(本文书还有4901字未显示)